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亞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加偉 被告 黃豊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9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竊取原告所有,供組成白度計(白度檢測裝置)之IC板250片及部分白度計外殼,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