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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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照宜 被告 黃章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重易字第1號詐欺等案件(被告僅被訴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靜雯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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