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25號原告 賴淳銘 被告宏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萬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