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952號原告 何樂華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余秀卿 等6人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