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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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七九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錏澄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法定代理人 劉光輝 當事人間再審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再審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