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許辰舟法官張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子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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