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繼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繼字第1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王奎蘭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 范林先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范林先間結婚公證書及海基會認證書。
三、聲請人之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並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四、被繼承人范林先及聲請人之入出境資料。
五、 陳明 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范林先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