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861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聲請解釋憲法,認憲法法庭
111年憲裁字第763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861號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為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間刑事事件,聲請解釋憲法,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63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6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背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之疑義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本件聲請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黃虹霞
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1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