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63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之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梁蔭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金秀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金秀鳳之歷次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5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9日陳報狀陳明其建物已於113年7月15日買賣登記完成,上方所載之所有權人非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故有陳報之必要)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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