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調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調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小調字第341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興華 訴訟代理人 楊東隆 上列原告所提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狀僅列被告姓名而無該人年籍記載,經本院職權查詢起訴狀所列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其結果復顯示被告迄未成年而無訴訟能力,兼之原告亦未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
9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年籍資料暨提出所指被告之戶籍謄本,倘被告未滿20歲而無訴訟能力者,並應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暨其住所,同時補正狀載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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