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44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鍾薇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伍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鍾薇潔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約定自104年11月19日起至111年11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5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8月13日止累計112,032元未給付,其中109,798元為本金;1,442元為利息;79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鍾薇潔於105年8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105年8月3日起至112年8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5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8月13日止累計78,520元未給付,其中75,283元為本金;1,944元為利息;1,
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8年度司促字第9443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109,798元│鍾薇潔│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57│││││8月14日起│││├──┼─────┼─────┼──────┼──────┼───────┤│002│75,283元│鍾薇潔│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9.57│││││8月14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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