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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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3號債權人 張泳舜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被繼承人 張鑾之 繼承系統表。(依所提戶籍登記簿所示,其繼承人似尚有 張桂珍 、 張秀子 ,與聲請人所提繼承系統表不一致。)
二、請釋明聲請人為所請求債權之唯一繼承人(例如遺產分割協議書)。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