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3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734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乙○○
27、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捌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零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