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9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債務人 鄭巧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肆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巧玉於民國94年06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94年06月03日起至96年06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12月18日止累計253,523元未給付,其中109,527元為本金、143,91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巧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1年12月18日止累計60,648元未給付,其中24,465元為消費款、32,583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39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巧玉│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09527││2月19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鄭巧玉│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4465││2月19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