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325號債權人翊豐應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世芳 債務人兆慶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曜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7年度司促字第8325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6年9月20日│262,500元│106年9月20日│FL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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