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5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明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899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STUSSY」商標圖樣之藍色漁夫帽、黑色棒球帽各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明峰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4月30日以109年度偵字第89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STUSSY」商標圖樣之藍色漁夫帽、黑色棒球帽各1個,經鑑定為侵害商標權人之仿冒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鍾明峰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9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惟前開案件扣案之仿冒「STUSSY」商標圖樣之藍色漁夫帽、黑色棒球帽各1個,經鑑定結果仍係侵害商標權人即美商史塔西公司之仿冒物品乙節,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108年12月9日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見偵卷第17頁、第22至23頁)。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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