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5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5590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國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國慶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增列債務人林國慶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並具狀陳明之。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