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張家銘前於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各該罪名,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二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附表:
┌──────┬──────────────┬──────────────┬──────────────┐│編號│一│二│以下空白│├──────┼──────────────┼──────────────┼──────────────┤│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取財得利││├──────┼──────────────┼──────────────┼──────────────┤│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否│││之刑││││├──────┼──────────────┼──────────────┼──────────────┤│犯罪日期│101年1月29日至103年10月29日│102年3月24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3年度偵字第5007號│103年度偵字第179號│││案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104年度上訴字第2054號│104年度易字第296號││││號│││││事實審├──┼──────────────┼──────────────┼──────────────┤││判││││││決│104年10月7日│104年11月30日││││日││││││期││││├───┼──┼──────────────┼──────────────┼──────────────┤││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104年度上訴字第2054號│104年度易字第296號││││號│││││判決├──┼──────────────┼──────────────┼──────────────┤││確││││││定│104年10月26日│104年12月24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873號│宜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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