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7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16樓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玟蕙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3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步聰 、 黃標東 、 呂碧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債務人三人有無負擔連帶債務。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