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定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玖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定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9年度毒偵字第9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09年度上職議字第4658號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
9年6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487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卷第115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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