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52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58,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30,4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29,4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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