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美玲被告陳基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陳美玲因被告陳基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並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基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陳美玲於99年9月6日繳納保證金額(刑保字第99103124號)後,已將其釋放。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聲請人分別傳喚被告應於100年3月24日上午9時35分到案執行及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函,並將上開傳票交由郵務機關分別送達至被告及具保人位於上開限制住居址,分別由被告本人及有辨別能力之受僱人即航空生活行館管委會 蕭鳳秋 收受,已為合法送達,詎被告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收受送達後亦未偕同被告到案。聲請人乃依法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等情,有送達證書3紙、拘票、拘提報告書各1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茲因具保之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之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揆諸前揭說明,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