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7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至編號伍之罪名欄所示之伍罪,均減刑,各詳如附表編號壹至編號伍之減刑後徒刑欄所載之刑,與附表編號陸、編號柒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5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日期犯連續施用毒品等5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所為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連續施用毒品等5罪,均符合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6、編號7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如均有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情形者,合併定執行刑後,關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亦應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102號判決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在95年7月1日之前判決確定,依前述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仍依原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上揭聲請意旨,經本院審閱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參照)。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施惠卿【附表】:
┌───────┬────────────┬────────────┬────────────┐│編號│1│2│3│├───────┼────────────┼────────────┼────────────┤│罪名│連續施用毒品│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未經許可製造彈藥│├───────┼────────────┼────────────┼────────────┤│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1│條第1項│├───────┼────────────┼────────────┼────────────┤│犯罪日期│81年5月初至81年8月19日止│81年8月中旬│81年2月間至81年8月19日止││││││├───────┼────────────┼────────────┼────────────┤│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1││案號│年度偵字第13926、17494號│年度偵字第13926、17494號│年度偵字第13926、1749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81年度訴字第2624號│81年度訴字第2624號│81年度訴字第2624號││事實審││││││├───┼────────────┼────────────┼────────────┤││判決│81年11月20日│81年11月20日│81年11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81年度訴字第2624號│81年度訴字第2624號│81年度訴字第2624號││判決││││││├───┼────────────┼────────────┼────────────┤││判決確│81年12月21日│81年12月21日│81年12月21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6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編號│4│5│6│├───────┼────────────┼────────────┼────────────┤│罪名│偽造署押│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年2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7條第1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5│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款││├───────┼────────────┼────────────┼────────────┤│犯罪日期│81年8月19日│80年8月間│80年7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1│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1│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1││案號│年度偵字第13926、17494號│年度偵字第4364號│偵字第1451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81年度訴字第2624號│81年度訴字第646號│82年度上訴字第2494號││事實審││││││├───┼────────────┼────────────┼────────────┤││判決│81年11月20日│82年4月30日│83年3月9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81年度訴字第2624號│81年度訴字第646號│82年度上訴字第2494號││判決││││││├───┼────────────┼────────────┼────────────┤││判決確│81年12月21日│82年5月29日│83年3月9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月15日│不予減刑││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編號│7│││├───────┼────────────┼────────────┼────────────┤│罪名│殺人│││├───────┼────────────┼────────────┼────────────┤│宣告刑│80年減刑後減為有期徒刑8│││││年│││├───────┼────────────┼────────────┼────────────┤│所犯法條│刑法第271條第1項││││││││├───────┼────────────┼────────────┼────────────┤│犯罪日期│79年10月29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79││││案號│年度偵字第4768號、第4611│││││號、4473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82年度重訴緝字第9號││││事實審││││││├───┼────────────┼────────────┼────────────┤││判決│83年1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82年度重訴緝字第9號││││判決││││││├───┼────────────┼────────────┼────────────┤││判決確│83年2月28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不予減刑││││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