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3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佳伶 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成龍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清理調解而調解不成立,請說明該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最大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 藍永珍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暨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與102年度、103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到院(請勿省略漏未提出)。
三、請聲請人釋明其配偶目前工作及收入狀況為何?若有薪資收入併請提出薪資明細單及薪資轉帳存摺(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以資證明。如係現金給與,則請提出任職地點之在職證明、薪資證明、薪水條、薪水袋或陳報證人由本院詢問方式為之(請依上揭方式擇一為之)。倘聲請人之配偶現無工作,則請說明有何不能工作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據到院。
四、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就租屋處即臺北市○○區○○街○○巷○號4樓所繳納租金新臺幣(下同)13,000元(與其配偶各分攤6,500元)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統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月份至3月份薪資單或老行家國際燕窩股份有限公司104年3月份至6月份員工薪資條所載伙食津貼(免稅)1,800元、交通津貼1,200元(或2,000元)、勞保費636元(或666元、402元不等)、健保費1,404元(或936元、982元、592元不等)等情,則聲請人應釋明「個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每月伙食費7,000元、交通費2,000元、勞健保費994元、家庭雜支費1,000元等)之詳細計算方式、合理必要性。
六、聲請人應提出自己支付次子 藍家啟 扶養費7,000元之相關資料或收據證明等;並請一併說明兒子之就學狀況及提出在學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已提出者無庸重複提出)。
八、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02年10月6日起至104年10月5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諸如: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聲請人應說明除已陳報現有之金融機構債權人外,尚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目前積欠債務之情形為何?並請重行製作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諸如:借貸契約、本票等)。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其所有機車之照片、鑑價證明或價值證明。
十二、聲請人應說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諸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等)。
十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