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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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假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全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茂鎮 法定代理人 張淑鈴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四月十三日所為之一0九年度家全字第三號假處分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即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緣聲請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素珍 、 張美鈴 間返還特留分事件,曾經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素珍、張美鈴所有之不動產予以假處分,經本院以109年度家全字第3號裁定(下稱原假處分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兩造已經和解成立,為此聲請撤銷原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設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事件亦有準用。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職權調閱原假處分裁定卷宗核閱屬實,並有本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和解筆錄足參,可信為真。是以,聲請人聲請撤銷原假處分裁定,依首揭規定,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晴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