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41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世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施麗雯 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41號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僅表明不服判決結果,未載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人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31,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109元(若僅一部上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自行計算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