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72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至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至泰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肆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至泰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呂至泰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宣告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罪,固係得受易科罰金宣告之罪,惟因與附表所載其餘宣告刑為逾有期徒刑
6月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名併合處罰,依上開說明,自不得為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偽造文書│├─┬──┼──────┬────┼──────┬────┼─────┬────┼────┬────┤│犯│宣│98年9月20日│有期徒刑│99年4月17日│有期徒刑│99年1月14│有期徒刑│98年2月│有期徒刑││罪│告│4時46分許│3月│4時30分許│7月│日6時20分│6月│14日13時│4月││日│刑├──────┼────┼──────┼────┤至24分││28分許│││期││98年9月20日│有期徒刑│99年6月2日│有期徒刑││││││││5時10分許│7月│7時30分許│7月│││││││├──────┼────┼──────┼────┤│││││││98年12月3日│有期徒刑│99年6月7日│有期徒刑││││││││凌晨某時│3月│5時30分至6│7月││││││││││時許││││││││├──────┼────┼──────┼────┤│││││││98年12月3日│有期徒刑│99年7月8日│有期徒刑││││││││5時28分許│7月│3時13分許│3月│││││││├──────┼────┼──────┼────┤│││││││98年12月5日│有期徒刑│99年7月8日│有期徒刑││││││││6時8分許│3月│5時8分許│7月│││││││├──────┼────┼──────┼────┤│││││││99年1月14日│有期徒刑│99年7月8日│有期徒刑││││││││5時50分許│7月│5時8分許│3月│││││││├──────┼────┼──────┼────┤│││││││99年1月28日│有期徒刑│99年7月8日│有期徒刑││││││││3時50分許│3月│9時10分許│7月│││││││├──────┼────┼──────┼────┤│││││││99年1月28日│有期徒刑│99年7月31日│有期徒刑││││││││6時25分許│7月│3時24分許│3月│││││││├──────┼────┼──────┼────┤│││││││99年4月17日│有期徒刑│99年7月31日│有期徒刑││││││││4時許│3月│3時34分許│7月│││││││├──────┼────┼──────┼────┤│││││││99年4月17日│有期徒刑│99年7月31日│有期徒刑││││││││4時30分許│7月│3時43分許│7月│││││├─┴──┼──────┴────┼──────┴────┼─────┴────┼────┴────┤│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同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21530號│││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2208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2412號│同左│同左│99年度簡字第7652號││實├──┼───────────┼───────────┼──────────┼─────────┤│審│判決│99年9月30日│同左│同左│99年9月14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左│同左│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左│同左│同上││決├──┼───────────┼───────────┼──────────┼─────────┤││確定│99年11月15日│同左│同左│99年11月2日│││日期│││││└─┴──┴───────────┴───────────┴──────────┴─────────┘(承上附表)┌────┬─────────────┬─────────────┐│編號│五│六│├────┼─────────────┼─────────────┤│罪名│竊盜│竊盜│├─┬──┼──────┬──────┼──────┬──────┤│犯│宣│96年11月19日│有期徒刑6月│99年5月19日│有期徒刑8月││罪│告│夜間5時許││凌晨4時38分│││日│刑│││許│││期│├──────┼──────┼──────┼──────┤│││96年11月20日│有期徒刑6月│99年7月6日│有期徒刑8月││││夜間5時許││凌晨4時40分││││├──────┼──────┤許│││││96年11月20日│有期徒刑4月││││││上午6時許││││├─┴──┼──────┴──────┼──────┴──────┤│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25226號│度偵字第1978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2474號│99年度易字第2997號││實├──┼─────────────┼─────────────┤│審│判決│99年12月28日│99年12月1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99年12月28日│100年1月3日│││日期│││└─┴──┴─────────────┴─────────────┘
(承上附表)┌────┬───────────┬───────────┬───────────┐│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竊盜│詐欺│├─┬──┼──────┬────┼──────┬────┼──────┬────┤│犯│宣│95年12月11日│有期徒刑│99年2月25日│有期徒刑│98年10月30日│有期徒刑││罪│告│凌晨5時36分│7月│凌晨4時17分│7月│5時許│3月││日│刑│許││許│││││期│├──────┼────┼──────┼────┼──────┼────┤│││98年6月1日│有期徒刑│99年3月1日│有期徒刑│98年10月30日│有期徒刑││││上午6時許│4月│晚間22時許│3月│5時許│3月│││├──────┼────┼──────┼────┼──────┼────┤│││98年8月25日│有期徒刑│99年4月24日│有期徒刑│99年7月22日│有期徒刑││││凌晨4時43分│3月│上午6時30分│4月││3月││││許││許││││││├──────┼────┼──────┼────┤│││││98年9月5日│有期徒刑│99年6月2日│有期徒刑││││││凌晨3時許│3月│凌晨4時40分│7月││││││││許││││││├──────┼────┼──────┼────┤│││││98年9月5日│有期徒刑│99年6月29日│有期徒刑││││││上午6時許│4月│凌晨4時45分│7月││││││││許││││││├──────┼────┼──────┼────┤│││││98年9月5日│有期徒刑│99年7月22日│有期徒刑││││││上午6時10分│4月│凌晨5時許│7月││││││許││││││││├──────┼────┼──────┼────┤│││││98年9月5日│有期徒刑│99年7月22日│有期徒刑││││││上午6時26分│3月│凌晨5時許│7月││││││許││││││││├──────┼────┼──────┼────┤│││││98年10月30日│有期徒刑│99年7月22日│有期徒刑││││││凌晨5時33分│3月│凌晨5時10分│7月││││││許││許││││││├──────┼────┼──────┼────┤│││││98年10月30日│有期徒刑│99年7月22日│有期徒刑││││││凌晨5時許│7月│凌晨5時43分│3月││││││││許││││││├──────┼────┼──────┼────┤│││││98年10月30日│有期徒刑│99年7月24日│有期徒刑││││││凌晨5時許│7月│凌晨5時許│7月│││││├──────┼────┼──────┼────┤│││││98年11月5日│有期徒刑│99年7月24日│有期徒刑││││││凌晨4時15分│3月│凌晨5時許│7月││││││許││││││││├──────┼────┼──────┼────┤│││││98年11月29日│有期徒刑│99年7月29日│有期徒刑││││││凌晨6時4分│7月│凌晨4時許│3月││││││許││││││││├──────┼────┼──────┼────┤│││││98年12月10日│有期徒刑│99年7月29日│有期徒刑││││││凌晨5時許│3月│凌晨5時許│7月│││││├──────┼────┼──────┼────┤│││││98年12月10日│有期徒刑│99年7月29日│有期徒刑││││││凌晨5時20分│7月│凌晨5時10分│7月││││││許││許││││││├──────┼────┤│││││││98年2月13日│有期徒刑││││││││凌晨3時10分│7月││││││││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同左││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23586號、│││││第24154號、第24383號│││││、第25353號、第25953│││││號、第26705號、第2740│││││9號、第27748號、第306│││││66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7號、第│同左│同左││││579號││││實├──┼───────────┼───────────┼───────────┤│審│判決│100年3月31日│同左│同左│││日期││││├─┼──┼───────────┼───────────┼───────────┤│確│法院│同上│同左│同左││定├──┼───────────┼───────────┼───────────┤│判│案號│同上│同左│同左││決├──┼───────────┼───────────┼───────────┤││確定│100年4月29日│同左│同左│││日期││││└─┴──┴───────────┴───────────┴───────────┘(承上附表)┌────┬───────────┬───────────┬───────────┐│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竊盜│竊盜│詐欺│├─┬──┼──────┬────┼──────┬────┼──────┬────┤│犯│宣│98年10月26日│有期徒刑│99年5月26日│有期徒刑│99年5月13日│有期徒刑││罪│告│5時30分許│8月│4時30分許│8月│4時26分│6月││日│刑├──────┼────┼──────┼────┤│││期││99年5月13日│有期徒刑│99年6月23日│有期徒刑││││││4時26分│8月│4時許│4月│││││├──────┼────┼──────┼────┤│││││99年5月26日│有期徒刑│99年6月23日│有期徒刑││││││4時1分許│4月│4時28分許│8月│││││├──────┼────┼──────┼────┤│││││99年5月26日│有期徒刑│99年6月23日│有期徒刑││││││4時30分許│8月│4時28分許│8月│││├─┴──┼──────┴────┼──────┴────┼──────┴────┤│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同左││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25175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738號│同左│同左││實├──┼───────────┼───────────┼───────────┤│審│判決│100年5月4日│同左│同左│││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420號│同左│同左││決├──┼───────────┼───────────┼───────────┤││確定│100年6月29日│同左│同左│││日期││││└─┴──┴───────────┴───────────┴───────────┘
(承上附表)┌────┬───────────┬───────────┬───────────┐│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竊盜│竊盜│詐欺│├─┬──┼──────┬────┼──────┬────┼──────┬────┤│犯│宣│95年12月初某│有期徒刑│99年2月6日│有期徒刑│96年5月20日│有期徒刑││罪│告│日之夜間某時│8月│6時34分日出│8月│5時8分日出│3月││日│刑│許││前之該日某時││前之同日4時│││期││││許的夜間││許的夜間││││├──────┼────┼──────┼────┼──────┼────┤│││96年5月20日│有期徒刑│99年2月6日│有期徒刑│96年5月20日│有期徒刑││││5時8分日出│8月│6時34分日出│6月│5時8分日出│4月││││前之同日4時││後至同日8時││前之同日4時│││││許的夜間││30分前之該日││許的夜間│││││││白天某時許││││││├──────┼────┼──────┼────┼──────┼────┤│││96年5月20日│有期徒刑│99年2月20日│有期徒刑│98年4月5日│有期徒刑││││5時8分日出│8月│3、4時許│3月│4時許│8月││││前之同日4時│││││││││許的夜間││││││││├──────┼────┼──────┼────┼──────┼────┤│││96年6月28日│有期徒刑│99年4月15日│有期徒刑│98年12月9日│有期徒刑││││5時7分許日│8月│3時許│3月│4時50分許之│6月││││出前之同日4││││夜間│││││時許的夜間││││││││├──────┼────┼──────┼────┤│││││98年9月12日│有期徒刑│99年4月15日│有期徒刑││││││5時39分日出│6月│4時50分前某│8月││││││後,至同日6││時許之同日夜│││││││時27分前之該││間│││││││日白天某時許││││││││├──────┼────┼──────┼────┤│││││98年12月9日│有期徒刑│99年4月21日│有期徒刑││││││4時50分許之│8月│3時許│3月││││││夜間││││││││├──────┼────┼──────┼────┤│││││99年1月8日│有期徒刑│99年4月21日│有期徒刑││││││6時41分日出│6月│5時27分日出│8月││││││前之同日5時││前之同日夜間│││││││3分許的夜間││││││││├──────┼────┼──────┼────┤│││││99年2月6日│有期徒刑│99年4月27日│有期徒刑││││││3時許│3月│5時22分日出│8月││││││││前之同日夜間│││││││││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同左││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26731號、│││││第28185號、100年度偵│││││字第2629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後├──┼───────────┼───────────┼───────────┤│事│案號│100易字第1013號│同左│同左││實├──┼───────────┼───────────┼───────────┤│審│判決│100年5月16日│同左│同左│││日期││││├─┼──┼───────────┼───────────┼───────────┤│確│法院│同上│同左│同左││定├──┼───────────┼───────────┼───────────┤│判│案號│同上│同左│同左││決├──┼───────────┼───────────┼───────────┤││確定│100年8月18日│同左│同左│││日期││││└─┴──┴───────────┴───────────┴───────────┤
(承上附表)┌────┬───────────────────────────┐│編號│十六│├────┼───────────────────────────┤│罪名│竊盜│├─┬──┼────────────┬──────────────┤│犯│宣│99年4月18日4時27分許│有期徒刑8月││罪│告││││日│刑││││期│├────────────┼──────────────┤│││99年4月18日5時8分許│有期徒刑4月││││││├─┴──┼────────────┴──────────────┤│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6598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431號││實├──┼───────────────────────────┤│審│判決│100年10月21日│├─┼──┼───────────────────────────┤│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100年11月7日│││日期││├─┼──┴───────────────────────────┤│備│一、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412號刑事判││註│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確定。│││二、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47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三、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997│││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四、附表編號七至九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7號、第57│││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五、附表編號十至十一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738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六、附表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572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2月確定。│││七、附表編號十三至十五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013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確定。│││八、附表編號十六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43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