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抗字第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簡抗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簡抗字第13號抗告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18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1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10年6月24日以110年度救字第566號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繼於110年8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上開補費裁定業於110年8月26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該補費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及答詢表附本院卷足憑。是抗告人所提本件抗告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楊坤樵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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