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建中 上列聲請人與 簡冠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簡冠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並提出本件得自民國105年7月25日起息之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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