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4號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徐介宸
林致平 被告 游弘誠 律師(即 陳元正 之遺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顏名澤 律師 陳俊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8日下午17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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