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91號原告 何湘芸 被告 黃韋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簡字第57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歐陽儀法官王筱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辰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