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594號上訴人 王彥博 被上訴人 蕭清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9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經原第二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上訴人未依同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0月11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其第三審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鄧晴馨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