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4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複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被告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馬昭宏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吳俊龍法官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