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О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孫榮祥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七三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七九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孫榮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孫榮祥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甲○○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影本一紙、戶籍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代執行受刑人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代執行受刑人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受刑人已逃匿無蹤,無代為執行回函影本各乙紙等資料,且具保人孫榮祥亦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中檢盛執度緝字第三三六九號發布通緝,有通緝書乙紙在卷可憑,顯已無法偕同被告到案,爰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該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孫榮祥所繳納之保證金五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