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家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二年執聲字第二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家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併合處罰之數罪,本屬各自獨立之罪,其罪責分別存在,僅係處罰上發生合併之關係。倘併罰數罪之宣告刑,其中得易刑處分者與不得易刑處分者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刑,造成受刑人之不利益,有違限制刑罰加重之恤刑目的。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五十條業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二十五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甄別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五十條規定。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在案。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非字第二三三號著有判決意旨可參。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訊問筆錄一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妨害風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三年十月│有期徒刑三年十月│├──────┼────────┼────────┼────────┤││一○○年一月一日│一○○年三月間某│一○○年三月間某││犯罪日期│起至同年十月五日│日│日│││止│││├──────┼────────┼────────┼────────┤│偵查機關│臺北地檢一○○年│臺北地檢一○○年│臺北地檢一○○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二一三八│度偵字第一五三七│度偵字第一五三七│││六號│○號│○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一○一年度審訴字│一○一年度訴字二│一○一年度訴字二││事實││第九六號│二三號│二三號││審├───┼────────┼────────┼────────┤││判決│一○一年二月十四│一○一年九月五日│一○一年九月五日│││日期│日│││├──┼───┼────────┼────────┼────────┤││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一○一年度審訴字│一○一年度訴字二│一○一年度訴字二││確定││九六號│二三號│二三號││判決├───┼────────┼────────┼────────┤││判決確│○一年三月十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一年十二月十│││定日期││四日│四日│├──┴───┼────────┼────────┼────────┤│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一○一年│臺北地檢一○二年度執字第一九五號│││度執字第一九五八├─────────────────┤││號│編號二至二十五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九││││年│└──────┴────────┴─────────────────┘┌──────┬────────┬────────┬────────┐│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五年六月│有期徒刑三年十月│有期徒刑三年十月│├──────┼────────┼────────┼────────┤││一○○年五月二十│一○○年五月二十│一○○年五月二十││犯罪日期│二日二十時十五分│二日起至同年七月│二日起至同年七月│││許後某時許│間某日止期間某日│間某日止期間某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一○○年│臺北地檢一○○年│臺北地檢一○○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一五三七│度偵字第一五三七│度偵字第一五三七│││○號│○號│○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一○一年度訴字二│一○一年度訴字二│一○一年度訴字二││事實││二三號│二三號│二三號││審├───┼────────┼────────┼────────┤││判決│一○一年九月五日│一○一年九月五日│一○一年九月五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一○一年度訴字二│一○一年度訴字二│一○一年度訴字二││確定││二三號│二三號│二三號││判決├───┼────────┼────────┼────────┤││判決確│一○一年十二月十│一○一年十二月十│一○一年十二月十│││定日期│四日│四日│四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一○二年度執字第一九五號││├──────────────────────────┤││編號二至二十五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九年│└──────┴──────────────────────────┘┌──────┬────────┬────────┬────────┐│編號│七│八│九│├──────┼────────┼────────┼────────┤│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十月│有期徒刑三年十月│有期徒刑三年十月│├──────┼────────┼────────┼────────┤││一○○年五月二十│一○○年五月二十│一○○年五月二十││犯罪日期│二日起至同年七月│二日起至同年七月│二日起至同年七月│││間某日止期間某日│間某日止期間某日│間某日止期間某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一○○年│臺北地檢一○○年│臺北地檢一○○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一五三七│度偵字第一五三七│度偵字第一五三七│││○號│○號│○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一○一年度訴字二│一○一年度訴字二│一○一年度訴字二││事實││二三號│二三號│二三號││審├───┼────────┼────────┼────────┤││判決│一○一年九月五日│一○一年九月五日│一○一年九月五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一○一年度訴字二│一○一年度訴字二│一○一年度訴字二││確定││二三號│二三號│二三號││判決├───┼────────┼────────┼────────┤││判決確│一○一年十二月十│一○一年十二月十│一○一年十二月十│││定日期│四日│四日│四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一○二年度執字第一九五號││├──────────────────────────┤││編號二至二十五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九年│└──────┴──────────────────────────┘┌──────┬────────┬────────┬────────┐│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十月│有期徒刑三年十月│有期徒刑三年十月│├──────┼────────┼────────┼────────┤││一○○年五月二十│一○○年五月二十│九十九年十二月間││犯罪日期│二日起至同年七月│二日起至同年七月│某日│││間某日止期間某日│間某日止期間某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一○○年│臺北地檢一○○年│臺北地檢一○○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一五三七│度偵字第一五三七│度偵字第一五三七│││○號│○號│○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一○一年度訴字二│一○一年度訴字二│一○一年度訴字二││事實││二三號│二三號│二三號││審├───┼────────┼────────┼────────┤││判決│一○一年九月五日│一○一年九月五日│一○一年九月五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一○一年度訴字二│一○一年度訴字二│一○一年度訴字二││確定││二三號│二三號│二三號││判決├───┼────────┼────────┼────────┤││判決確│一○一年十二月十│一○一年十二月十│一○一年十二月十│││定日期│四日│四日│四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一○二年度執字第一九五號││├──────────────────────────┤││編號二至二十五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九年│└──────┴──────────────────────────┘┌──────┬────────┬────────┬────────┐│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十月│有期徒刑三年十月│有期徒刑三年十月│├──────┼────────┼────────┼────────┤││九十九年十二月間│一○○年三月間某│一○○年三月間某││犯罪日期│某日│日起至同年六月間│日起至同年六月間││││某日止期間某日│某日止期間某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一○○年│臺北地檢一○○年│臺北地檢一○○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一五三七│度偵字第一五三七│度偵字第一五三七│││○號│○號│○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一○一年度訴字二│一○一年度訴字二│一○一年度訴字二││事實││二三號│二三號│二三號││審├───┼────────┼────────┼────────┤││判決│一○一年九月五日│一○一年九月五日│一○一年九月五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一○一年度訴字二│一○一年度訴字二│一○一年度訴字二││確定││二三號│二三號│二三號││判決├───┼────────┼────────┼────────┤││判決確│一○一年十二月十│一○一年十二月十│一○一年十二月十│││定日期│四日│四日│四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一○二年度執字第一九五號││├──────────────────────────┤││編號二至二十五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九年│└──────┴──────────────────────────┘┌──────┬────────┬────────┬────────┐│編號│十六│十七│十八│├──────┼────────┼────────┼────────┤│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十月│有期徒刑三年十月│有期徒刑三年十月│├──────┼────────┼────────┼────────┤││一○○年三月間某│一○○年三月間某│一○○年三月間某││犯罪日期│日起至同年六月間│日起至同年六月間│日起至同年六月間│││某日止期間某日│某日止期間某日│某日止期間某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一○○年│臺北地檢一○○年│臺北地檢一○○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一五三七│度偵字第一五三七│度偵字第一五三七│││○號│○號│○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一○一年度訴字二│一○一年度訴字二│一○一年度訴字二││事實││二三號│二三號│二三號││審├───┼────────┼────────┼────────┤││判決│一○一年九月五日│一○一年九月五日│一○一年九月五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一○一年度訴字二│一○一年度訴字二│一○一年度訴字二││確定││二三號│二三號│二三號││判決├───┼────────┼────────┼────────┤││判決確│一○一年十二月十│一○一年十二月十│一○一年十二月十│││定日期│四日│四日│四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一○二年度執字第一九五號││├──────────────────────────┤││編號二至二十五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九年│└──────┴──────────────────────────┘┌──────┬────────┬────────┬────────┐│編號│十九│二十│二十一│├──────┼────────┼────────┼────────┤│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十月│有期徒刑三年十月│有期徒刑三年十月│├──────┼────────┼────────┼────────┤││一○○年三月間某│一○○年三月間某│一○○年三月間某││犯罪日期│日起至同年六月間│日起至同年六月間│日起至同年六月間│││某日止期間某日│某日止期間某日│某日止期間某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一○○年│臺北地檢一○○年│臺北地檢一○○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一五三七│度偵字第一五三七│度偵字第一五三七│││○號│○號│○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一○一年度訴字二│一○一年度訴字二│一○一年度訴字二││事實││二三號│二三號│二三號││審├───┼────────┼────────┼────────┤││判決│一○一年九月五日│一○一年九月五日│一○一年九月五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一○一年度訴字二│一○一年度訴字二│一○一年度訴字二││確定││二三號│二三號│二三號││判決├───┼────────┼────────┼────────┤││判決確│一○一年十二月十│一○一年十二月十│一○一年十二月十│││定日期│四日│四日│四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一○二年度執字第一九五號││├──────────────────────────┤││編號二至二十五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九年│└──────┴──────────────────────────┘┌──────┬────────┬────────┬────────┐│編號│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十月│有期徒刑四月│├──────┼────────┼────────┼────────┤││一○○年四月間某│一○○年六月二十│一○○年七月初某││犯罪日期│日│三日二十三時三十│日起至同年月十三││││一分許│日十時五十分許│├──────┼────────┼────────┼────────┤│偵查機關│臺北地檢一○○年│臺北地檢一○○年│臺北地檢一○○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一五三七│度偵字第一五三七│度偵字第一五三七│││○號│○號│○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一○一年度訴字二│一○一年度訴字二│一○一年度訴字二││事實││二三號│二三號│二三號││審├───┼────────┼────────┼────────┤││判決│一○一年九月五日│一○一年九月五日│一○一年九月五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一○一年度訴字二│一○一年度訴字二│一○一年度訴字二││確定││二三號│二三號│二三號││判決├───┼────────┼────────┼────────┤││判決確│一○一年十二月十│一○一年十二月十│一○一年十二月十│││定日期│四日│四日│四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一○二年度執字第一九五號││├──────────────────────────┤││編號二至二十五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九年│└──────┴──────────────────────────┘┌──────┬────────┬────────┬────────┐│編號│二十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一○○年七月間某││││犯罪日期│日起至同年月十三│││││日十時五十分許│││├──────┼────────┼────────┼────────┤│偵查機關│臺北地檢一○○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一五三七│││││○號│││├──┬───┼────────┼────────┼────────┤││法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一○一年度訴字二││││事實││二三號││││審├───┼────────┼────────┼────────┤││判決│一○一年九月五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案號│一○一年度訴字二││││確定││二三號││││判決├───┼────────┼────────┼────────┤││判決確│一○一年十二月十│││││定日期│四日│││├──┴───┼────────┼────────┼────────┤│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一○二年│││││度執字第一九五號││││├────────┼────────┼────────┤││編號二至二十五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九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