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61號原告 呂聰隆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建邦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84,30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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