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6916號債權人 陳怡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宗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約定以109年9月20日為清償日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9月20日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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