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鳳美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7589號強制執行事件製作之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其中次序3及次序7被告受分配之新臺幣(下同)1,512,000元,均應予剔除並重行分配,依原告主張剔除上開債權試算後,原告可得受償之金額較原先受償之金額增加619,01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9,018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