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5月,於民國103年5月14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3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075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104年度聲字第58號裁定各1份等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温芊茵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