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8966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巫秋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肆拾捌萬零柒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柒萬
叁仟貳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肆仟伍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拾肆萬伍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