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3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
8日本院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5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6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持有上訴人名義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支票6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不獲兌現,上訴人雖承認支票上之印章為其所有,然謂係遭訴外人丙○○盜用印章所簽發,惟其須就此事負舉證之責,況縱訴外人丙○○有盜用之事,亦為上訴人與訴外人丙○○間是否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問題,不得以資對抗善意之執票人,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應給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07,000萬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付款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判決。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被上訴人於本院為駁回上訴之聲明。
二、上訴人則以:訴外人丙○○開設都都行有限公司,伊為該公司之職員,訴外人為擴展業務,要求以職員名義開設全省直營店,並要求直營店之名義人應申請支票存款帳戶,訴外人請領上訴人之支票,並要求上訴人交付印章供其使用,訴外人並保證印章及支票,僅用於各該直營店本身營業所需之租金、貨款及管理費用,故支票並非上訴人所領取,系爭支票上之印文雖屬伊所有,但支票並非上訴人所簽發,而係訴外人丙○○偽造、盜用為辯,而聲明廢棄原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在原審之訴。
三、被上訴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6紙為證,而系爭支票係由上訴人親自去開戶,且系爭支票上之印章為其所有之事實,亦為上訴人所自認,應堪信被上訴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貴在流通,故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據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是以執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並不負舉證責任。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但書規定觀之,固非法所不許,然應由票據債務人就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負舉證責任。經查:上訴人既自承其開立系爭支票之存款帳戶,即將支票本及印鑑交由訴外人丙○○簽發支票等情,堪認上訴人已授權並同意訴外人丙○○以其名義簽發並使用支票,是上訴人自應負票據法上發票人責任甚明。至訴外人丙○○是否逾越上訴人授權之範圍,係乃上訴人與訴外人丙○○間之事,上訴人並未能提出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明知訴外人丙○○簽發支票受到前開之限制,亦即被上訴人有惡意受讓系爭支票之事證,揆諸首揭說明,應認上訴人並無得對抗被上訴人行使系爭支票票據權利之明證,被上訴人為善意執票人,自應受到票據法之保障。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規定甚明。從而,被上訴人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票款307,000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付款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
法官洪舜帆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鳳嬌附表:(新台幣)┌─┬─────┬─────┬──────┬─────┐│編│付款人│票據號碼│發票日│金額││號│││提示日││├─┼─────┼─────┼──────┼─────┤│1│台北國際商│QF0000000│95年5月31日│60,000元│││業銀行新湖││95年6月1日││││分行││││├─┼─────┼─────┼──────┼─────┤│2│台北國際商│QF0000000│95年5月31日│48,000元│││業銀行新湖││95年6月1日││││分行││││├─┼─────┼─────┼──────┼─────┤│3│台北國際商│QF0000000│95年5月31日│62,000元│││業銀行新湖││95年6月1日││││分行││││├─┼─────┼─────┼──────┼─────┤│4│台北國際商│QF0000000│95年5月31日│40,000元│││業銀行新湖││95年6月1日││││分行││││├─┼─────┼─────┼──────┼─────┤│5│台北國際商│QF0000000│95年6月25日│40,000元│││業銀行新湖││95年6月26日││││分行││││├─┼─────┼─────┼──────┼─────┤│6│台北國際商│QF0000000│95年6月30日│57,000元│││業銀行新湖││95年6月30日││││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