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2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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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27號原告 翁昇豐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具體表明訴之聲明,亦未依同法第57條第2款記載被告正確之代表人(本案應為 鄭永祥 ),請查明並補正訴之聲明是否為:「原處分(即107年12月25日32-B00000000號裁決)撤銷」及補正被告正確之代表人,並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洪嘉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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