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9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友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詠言 被告甲○○被告興麗安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哲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3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歐立吉諾廣告行銷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乙○○、甲○○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被告友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興麗安有限公司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應科以罰金刑。查,被告所犯上開之罪,依著作權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證明書各一紙附卷可按,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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