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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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854號聲請人 石佩宜 律師被繼承人 傅聰箕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拾伍萬元,由被繼承人傅聰箕之遺產負擔。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肆拾肆元,由被繼承人傅聰箕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傅聰箕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復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此觀民法第1183條與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規定甚明。末按遺產管理人應作成管理財產目錄,並應經公證人公證,其費用由被繼承人之財產負擔之,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同法第148條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傅聰箕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隨即調閱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聲請閱覽與影印相關卷宗,依法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與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現因公示催告期間屆滿,而被繼承人所有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號為桃園市○○區○○○路○段00號3樓)經本院拍定。惟被繼承人所遺存款均由法院扣押取償,現僅存餘額新臺幣(下同)9元,除被繼承人所有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將由桃園市政府依「老街溪右岸斷面34至斷面41護岸新建工程用地興辦事業計畫」辦理徵收,故不影響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權益外,尚有未拍定或未進入拍賣程序之不動產14筆。因被繼承人目前存款不足千元,其餘不動產尚在拍賣程序與徵收程序,且遺產管理人已管理約4年,已進行之程序尚須3-5年始能完成,遺產管理事務終結之期間未知,為避免後續待辦事項無法請領管理報酬與費用,且為列優先債權參與分配,爰就聲請人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所支出之先行墊款、費用及報酬,請求核定代管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957,924元,及管理期間所墊付費用19,644元,合計977,568元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傅聰箕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686號、108年司家催字第64號裁定對其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且被繼承人所有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桃園市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7041建物已拍定等節,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實。茲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複雜之程度及其所進行之遺產管理工作內容,包括閱卷、公示催告、登報、搜索被繼承人之遺產、編製遺產清冊與公證、申報遺產稅、參與訴訟程序、被動參與桃園市政府「老街溪右岸斷面34至斷面41護岸新建工程用地興辦事業計畫」之協議價購程序及被動收受非訟與強制執行程序之公文等,又參以本件公示催告期間已滿,本件遺產管理時間至今已歷時4年多,且本件尚有其他遺產須管理等一切情狀,暨聲請人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依法扶酬金計付標準表,原則上每件訴訟案件約2至3萬元乙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15萬元為適當。又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之費用(含聲請公示催告、閱卷費、公證費、郵資、登報費、帳戶明細規費、戶籍謄本與土地謄本規費)總計19,644元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單據正本在卷可稽,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本件聲請費1,000元,已另於首揭主文第三項中諭知,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淑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