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審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聲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志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毒偵字第六四號被告江志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64號被告江志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渣袋1只,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江志強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毒聲字第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0年2月21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本院100年度審毒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扣得之疑似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只,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3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00300096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因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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