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648號債權人三多旅行社服份有限公司債權人 鄭泰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戴耀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鄭泰源是否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請敘明原因事實為何?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債權人三多旅行社「服」份有限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暨狀末法定代理人之簽章。㈢請詳細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㈣利息起算日為何?(因狀載兩個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