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3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沈玉玲
莊誌誠 陳俊介 周士閔 相對人即債務人石鎮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肅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沈玉玲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壹萬伍仟肆佰參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誌誠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零肆萬貳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俊介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參佰柒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士閔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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