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陸拾壹萬伍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陸萬貳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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