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3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映達 即陳 韋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碧 涵即 陳倈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陸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732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映達即陳│自95/6/18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7%│││364607│韋廷、陳碧││││││元│涵即 陳廼得 ││││└──┴───┴─────┴──────┴──────┴───────┘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映達即陳│自95/7/18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364607│韋廷、陳碧│││以內部份,按上│││元│涵即陳廼得│││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陳映達即 陳韋廷 於97/10/27
間邀同相對人 陳碧涵 即陳廼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90萬元整,約定於101/10/27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7%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6/17,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陳碧涵即陳廼得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放款資料、契據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