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62號
聲請人 林政 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志諻 、 徐月梅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確認是否對徐月梅聲請本票裁定?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本票強制執行,僅得對發票人為之,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法條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准許執行。因徐月梅非發票人,為連帶保證人,不得對保證人聲請本票裁定,)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